夫妻感情破裂準備離婚,丈夫竟然背著妻子,擅自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贈送給自己的朋友。忍無可忍的王女士近日把二人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這起轉讓行為無效。
妻子:丈夫轉讓夫妻共有房產的行為無效
原告王女士訴稱,2008年與被告張偉結婚后共同購買了本市城南一小區的新房,因為考慮到丈夫出錢較多,產權證上只寫了丈夫一個人的名字。今年初,雙方產生矛盾,準備離婚。因財產分割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只能通過起訴解決。2009年8月,王女士到秦淮法院起訴離婚。但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王女士突然發現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產竟然在起訴后不久轉到了丈夫好友孫強的名下。當王女士找到孫強時,張稱這是張偉自愿送給他的。現房產已經過戶,產權證已換成了張的名字。至于房子是不是她們夫妻共同財產,與自己沒有關系。迫于無奈,王女士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丈夫張偉送房產給孫強的行為無效,房屋產權恢復原狀,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丈夫:房產是我一個人的,與妻子無關
被告張偉稱,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錢購買,產權理應歸個人所有,與王女士無關。孫強是自己的生意伙伴,平時對自己的關照很多,出于感激,所以把房子送給了他。孫強在法庭審理時也認為,自己與張偉一起做生意時,多次為其介紹業務,提供周轉資金,出于感謝,張偉把房子送給自己也并不過分。且房產現已過戶,現已屬于自己的財產,不可能再讓王女士和張偉離婚去分割。
法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所有
秦淮法院在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后,依法做出了判決。本案所爭議的房子產權取得時間在2008年,即王女士與張偉結婚后,雖然由張偉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應該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離婚時應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的處分決定時,應平等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實施。一方無權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且被告孫強明知王女士與丈夫夫妻間有矛盾,又未支付相應的房款就取得了房屋的產權,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據此,法院判定了張偉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決定該房屋產權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