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駕駛車輛因重大過失致他人死亡,雇主被訴承擔賠償之責,嗣后向雇員追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顧某系某公司雇用的駕駛員,200710216許,顧某駕駛某公司中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經濟開發區中聯村境內路段時,超車時于中心黃線西側與相對方向王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相撞,致王某及該摩托車乘坐者張某受傷。張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后,公司支付張某親屬賠償款10400元。

 

2007108,交警部門認定,顧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2007128,本院判決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公司附帶民事賠償張某親屬各項損失277257.6元。公司認為顧某駕駛車輛違章被公安機關認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明顯有過失,故于201018訴訟來院,要求顧某返還其向張某親屬作出的賠償款32304元(具體包括,公司墊付給張某親屬賠償款10400;本院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原告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支付的理賠款外,又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賠償款18000元;公司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因未及時向張某親屬支付賠償款,法院強制執行收取原告執行費390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被告顧海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遭受損害,作為雇主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而被告作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由南向北超車時于中心黃線西側與受害人的車輛相撞,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故應認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過失。現作為雇主原告向其追償,要求其返還向受害人作出的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為平衡雙方利益,本院確定原告行使追償權的份額為實際支付給受害人賠償款的60%。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執行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保護。遂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1704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