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損失雇主需賠償 雇員重大過失被追償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5-31 瀏覽次數:949
雇員駕駛車輛因重大過失致他人死亡,雇主被訴承擔賠償之責,嗣后向雇員追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顧某系某公司雇用的駕駛員,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被告顧海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遭受損害,作為雇主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而被告作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由南向北超車時于中心黃線西側與受害人的車輛相撞,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故應認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有重大過失。現作為雇主原告向其追償,要求其返還向受害人作出的賠償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為平衡雙方利益,本院確定原告行使追償權的份額為實際支付給受害人賠償款的60%。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執行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保護。遂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1704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