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有承包地 集體收回分配是否有效力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5-28 瀏覽次數:682
父母取得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因父母去世,對父母土地的使用權雙方爭執不斷,后哥哥將弟弟訴至法院,要求弟弟返還父母原承包地2.1畝。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父母共取得4.1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父母夫婦去世后,2001年土地復量時,所在村委會將該4.1畝的土地登記在小弟弟的名下。2009年3月,小弟弟去世。同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村委會在原被告父母及其雙方弟弟相繼去世后,有權決定將該4.1畝的土地收回重新進行分配,故原告在村委會作出分配決定后,即取得本案訴爭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土地,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的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應該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弟弟返還哥哥土地2.1畝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