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取得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因父母去世,對父母土地的使用權雙方爭執不斷,后哥哥將弟弟訴至法院,要求弟弟返還父母原承包地2.1畝。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父母共取得4.1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父母夫婦去世后,2001年土地復量時,所在村委會將該4.1畝的土地登記在小弟弟的名下。20093月,小弟弟去世。同年,818,該所在村委會集體研究作出決定:將該4.1畝的土地中的2.1畝給哥哥種植,并要求弟弟在集體研究決定的通知后十日內主動交還土地。村干部將通知送達弟弟后,弟弟一直未改選仍繼續種植該2.1畝土地,弟弟遂訴訟來院.要求弟弟返還其已取得的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村委會在原被告父母及其雙方弟弟相繼去世后,有權決定將該4.1畝的土地收回重新進行分配,故原告在村委會作出分配決定后,即取得本案訴爭2.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土地,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的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應該取得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弟弟返還哥哥土地2.1畝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