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原告王某因傷所致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654.08元,被告只需賠償995元。

 

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027日晚,原告飲酒后于當日23時許至被告楊某及其二女兒的住處敲門,見屋內無人應答就用腳踢門,并出言不遜,被告楊某驚醒后很生氣即與二女兒起身,被告開門后與原告發生糾纏,在糾纏中原告跌倒受傷,原告受傷后即到阜寧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雙眼眶內側壁骨折;右眼鈍挫傷;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原告的傷情經阜寧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外傷致左右眼眶內側骨骨折,左右上頜骨額突骨折均構成輕傷。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傷所致的各項損失。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纏,在糾纏中被告致原告跌倒受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楊某對原告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酒后深夜至被告楊某家敲門并出言不遜,引發事端,在本案的起因上原告存在過錯,應當減輕被告楊某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