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女方讓男方還掉夫妻共同債務,豈料男方還的僅是個人債務。借款到期后,債主將兩人訴至無錫南長法院。近日該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兩人仍需共同償還35萬元借款。

 

經審理查明,林強與阮玉于2003年登記結婚,期間因購房需要,向朋友賀陽借款35萬,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20081231。但還款期還沒到,林阮便離婚了。庭審中,被告阮玉辯稱,她離婚后不久便讓林強還掉了這筆借款,“還款憑證”可以證明,所以原告主張的借款已不存在。而原告賀陽表示,確實收到了還款憑證上的款項,但這是林強歸還的個人借款,他出具了一份“還款確認書”借以證明。原來林強離婚后又向賀陽借款6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賀陽與林強、阮玉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林強、阮玉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按連帶責任清償,即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林強在離婚后所借的60萬為個人債務,但他濫用阮玉的信任,把用于清償共同債務的錢去償還個人債務,將阮玉陷于不利之地。因此法官提醒:離婚夫妻清償共同債務時要注意,應與債主約定償還的債務種類,或者兩人一起出面還債,這樣方可避免案中阮玉的風險。(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