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后還款未約定 夫妻債務仍共擔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0-05-28 瀏覽次數:666
離婚后,女方讓男方還掉夫妻共同債務,豈料男方還的僅是個人債務。借款到期后,債主將兩人訴至無錫南長法院。近日該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兩人仍需共同償還35萬元借款。
經審理查明,林強與阮玉于2003年登記結婚,期間因購房需要,向朋友賀陽借款35萬,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
法官點評:《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按連帶責任清償,即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林強在離婚后所借的60萬為個人債務,但他濫用阮玉的信任,把用于清償共同債務的錢去償還個人債務,將阮玉陷于不利之地。因此法官提醒:離婚夫妻清償共同債務時要注意,應與債主約定償還的債務種類,或者兩人一起出面還債,這樣方可避免案中阮玉的風險。(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