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用人單位的優勢,在公司內部張貼含有詆毀、降低對員工社會評價為內容的開除決定,被判侵權。521,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徐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員工孟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制作經法院核定《道歉書》,在公司范圍內張貼,并賠償原告孟某精神損失費3000元。

 

原告孟某原系被告徐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的倉庫保管員。200812月徐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為客戶加工09款阿依蓮時裝女褲時,原告孟某向前來該公司拿布料裁片外加工的個體工商戶孫某提出能否幫忙做條褲子。后,孟某又找該公司裁剪房主管周某表明想為女兒裁條褲子,并聲稱已和阿依蓮跟單的師傅說過。周某在未向被告公司領導匯報,徑行多裁黑色和棕色各2條,計4條阿依蓮女褲裁片,將其中1條黑色裁片交公司技術科封樣,另外3條女褲裁片放在裁剪房。

 

20081218,當孫某到服飾公司拿布料裁片時,周某便將放在裁剪房內的上述3條女褲裁片連同4多襯子交給他,并要求孫某幫忙再多做幾條。

 

后,被告徐州某服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鄧某到孫某服裝加工點收棕色成品服裝時,發現了黑色女褲裁片,就質問孫某,孫某便如實告訴鄧。鄧遂將上述3條阿依蓮女褲裁片帶回公司,在分別責問原告孟某和周某后,責令他們分別書寫一份檢討。

 

2009116原告孟某因其母親患病,請假一周。122前往公司領取200812月份工資,得知被扣500元后,其便向被告遞交辭職報告。之后,孟某又到被告公司要求領取20091月份工資時,發現該公司已在公司院內公開張貼《關于對倉庫保管員孟某的處理決定》,內容為倉庫保管員孟某春節之前,無視廠紀廠規,擅自離崗。......在阿依蓮外發過程中,私自拿公司的面料讓外發加工商為其個人做衣服。此事雖然給予了經濟處罰,但其行為公司不予原諒。為此,經公司研究......給予孟某開除出廠......,停發元月份的尾欠工資。......”遂原告孟某便將其中一份《決定》撕下來,并很快到法院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徐州某服飾有限公司于200936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原法定代表人鄧某當日上午10時許到睢寧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報案,稱公司里有三條褲子被盜了。因為當時發現褲子被盜是我們廠的職工倉庫保管員孟某干的,我們不想把事情鬧大,當時就沒有報警。后來我們廠把她開除了。她告我們公司侵犯她名譽權,所以我來報案。

 

睢寧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通過調查后,于2009721出具說明,內容為“……,經我所調查,公司倉庫保管員孟某先后給裁剪房的周某和代加工的老板孫某說幫忙做條褲子,后孫某到裁剪房去拿料子時,裁剪房的周某要求孫某幫忙做兩條褲子,并將已裁剪好的三條褲子布料交給孫某,后被某服飾公司老板鄧某發現后帶回。因孟某和周某系某服飾公司職工,且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該案性質屬于侵占,不屬于盜竊,管轄權在法院,因此我所沒有立案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徐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利用用人單位的優勢,沒有盡到自己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濫用自己的權利,在沒有事實依據及未經有關法定機關認定原告孟某存在侵占公司財產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在該公司內部張貼含有詆毀、降低原告社會評價內容的《關于對倉庫保管員孟某的處理決定》,違背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客觀上貶損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對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壓力和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遂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