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瑣事發生矛盾,雙方一氣簽訂離婚協議,但事后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妻子憑協議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田某于2008年相識戀愛,200924登記結婚。2009814婚生男孩。夫妻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妻子于2009116回娘家居住,并于2010120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丈夫稱簽訂離婚協議屬實,但是雙方因矛盾一氣之下所簽,并沒有實際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雙方只要能改正各自的缺點,冷靜對待夫妻間的矛盾,加強思想溝通,夫妻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了駁回原告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