瑣事矛盾離婚協議簽 憑據離婚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5-28 瀏覽次數:506
夫妻因瑣事發生矛盾,雙方一氣簽訂離婚協議,但事后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妻子憑協議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田某于2008年相識戀愛,
庭審中,丈夫稱簽訂離婚協議屬實,但是雙方因矛盾一氣之下所簽,并沒有實際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雙方只要能改正各自的缺點,冷靜對待夫妻間的矛盾,加強思想溝通,夫妻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遂作出了駁回原告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