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吳雄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20031014晚,美容院個體戶吳某伙同袁某(已判決)、小康(身份不明)計議,由吳某駕轎車一起尋找目標實施搶劫。三人至啟東市匯龍鎮和平路口處,見在其他美容院工作的張某下班途經該地段,袁某與小康即下車將張女抱、推至轎車后排,張女坐中間,袁與小康分別坐在張女的左、右側,吳某即駕車開往海門。張女被抱上車后即哭,袁某與小康要搶張女的手機,張女不從拼命反抗,小康打了張女幾個巴掌,袁即將搶得的手機丟在前排副駕駛位置上。到海門后,吳某因去加油,遂要袁某與張女及小康一起下車,在路邊,袁某與小康”又從張女的褲袋內搜走260元。后三人折返將張女帶至啟東,因害怕案發,三人又將張女送至南通。途中,因怕張女認出路,袁某與小康多次用衣服將張女的眼睛蒙住。次日早晨到南通后,吳某趁袁監視張女小便之機駕車逃離。經鑒定,搶得手機價值1069.2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吳某于2009124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雄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和脅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吳某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