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江蘇省無錫中院宣判一起“情人合伙”詐騙千萬巨款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蔣均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十萬元;被告人許麗莉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20054月,在辦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過程中,蔣均炎結識了許麗莉。后來,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在此期間,因為建造廠房、購買機器設備等花費了大量資金,再加上公司經營不善,向多人借下高利貸,蔣均炎欠下巨額債務,無力償還。

 

20079月,蔣均炎告訴許麗莉,公司經營狀態非常好,就是缺少流動資金。商量后,許麗莉同意自己以企業驗資的名義向同事借錢。從20079月到20086月,在蔣均炎授意下,許麗莉謊稱其他企業驗資需要借錢,還可以支付一定利息,為由,先后19次騙取同事資金共計678萬余元,并將騙取的資金交給蔣均炎使用。

 

20086月,蔣均炎為了逃避債務躲避到外地,但仍與許麗莉商量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許麗莉,同時要求許麗莉繼續以驗資的名義騙取同事資金幫助自己歸還巨額債務。從20087月到11月,許麗莉明知蔣均炎沒有歸還能力,仍然以企業驗資的名義先后7次騙取同事資金共計1173萬余元,并將騙取的資金用來幫助蔣均炎歸還債務和自己購買汽車等物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均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及伙同被告人許麗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蔣均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許麗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