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但因妻子訴狀提供的丈夫的地址不準確。近日,射陽法院作出駁回妻子起訴的裁定。

 

妻子耿某與丈夫張某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法院向丈夫送達相關應訴材料時,根據耿某提供丈夫的地址卻查無此人。后與耿某多次核實,耿某均未能提供丈夫的準確地址。

 

法院認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可以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明確。遂依照《最高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作出駁回原告耿某起訴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