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調解協議書終于讓雙方當事人都露出笑臉,一個糾纏三年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此案結事了。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戴某原本是某數控機械公司總經理,2006120,戴某向某工貿公司替公司借款10萬元,并辦理了借款手續,之后將借得的款項交由某數控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某,后某工貿公司向戴某及某數控機械公司討還款項,但戴某未曾及時舉證,法院認定借款是其個人行為,故判決由戴某個人歸還該筆借款。戴某提出上訴,在二審訴訟期間,戴某進行了舉證,法院也核實了證據,被告某數控機械公司與戴某和解協議,提出原告協助其進行賬目核對,如賬目清理結束,就支付判決書確定的10萬元。后因戴某未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沒有將10萬元服給戴某,雙方再次對簿公堂。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被告某數控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拿到借款10萬元是客觀實事,被告認為戴某未能協助公司核對賬目并進行清算是公司經營業務事宜,沒有理由拒不返還10萬元借款,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某數控機械公司返還戴某10萬元。

 

因為被告還是不服判決,案件很快進入了執行階段,同時,被告也將此案申訴至港閘區人民檢察院。執行局承辦法官為了能化解糾紛,對案件的矛盾焦點進行了深入了分析,終于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他先與檢察院負責調解的檢察官取得了聯系,由他負責做好被執行人的法律宣傳工作,其次,他了解到了戴某的妻子就是被執行人某數控機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的妹妹,利用她門的親情關系,再加上承辦人多次上門做調解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談話室里,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那份久違了的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