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以小名別名向出借人出具借據,后債權向其主張遭拒,無奈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借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周某、陳某系夫妻關系。2004年,周某因收棉花需要向朋友劉某借款10000元,后經劉某妻子夏某索要,周某償還1000元,余款9000元由周某、陳某于2006127以小名、別名向劉某出據欠據一張,載明,欠到陳某人民幣9000。立據后,劉某多次向周某、陳某夫妻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就被告的小名與曾用名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應及時還款,拖欠不還,顯屬不當,故本院對于原告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9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周某、陳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