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兩女由丈夫負責撫養,妻子給付撫養費。離婚判決生效后不久,妻子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要求婚生兩女各自撫養一人。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周某與丈夫高某于20098月經本院判決離婚,確定婚生兩女均由丈夫負責撫養,妻子給付撫養費。現周某認為無力給付撫養費,要求變更其中一個婚生女隨其生活,所有費用由其與高某各自承擔。遂于是2010119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現原告在與被告離婚后短時間內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原告經濟條件仍未得到改善,且被告有固定的經濟收入。為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居住環境,暫無必要變更撫養權,故原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