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遭遇不幸婚姻與現任丈夫相識后不久登記結婚,在婚前妻子向丈夫索要禮及禮品,婚后夫妻矛盾不斷,再婚婦再次訴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與丈夫離異女王某與未婚男楊某經人介紹于20096月相識,2009731訂婚,2009811領取結婚證,同年國慶舉行婚禮?;楹箅p方共同生活不久,便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并分居。在婚前楊某給付王某禮金18600元、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金耳環一副、豬形玉佩一只。

 

庭審中,楊某表示愿意與王某離婚,但要求王某將借婚姻索取的45235元全部返還給楊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時間較短,且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鑒于被告對離婚無異議,本院對原告離婚請求予以支持。考慮到雙方相識時間不長,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本院酌定由原告返還被告彩禮15000元。對于被告主張返還其他費用,因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被告返還原告禮金1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