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妻子已經懷孕,但丈夫堅持辦理離婚手續。離婚8個月后,女兒出世了。這位70后父親認為將小孩生下來是前妻單方面的決定,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近日,蘇州市平江區法院審理了該起撫育費糾紛案。

 

孫某與高某于20071130在蘇州市平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合,雙方自愿協議離婚,于2009327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雙方對子女撫養、撫養費、子女教育費、醫療費等如何承擔、探視子女日期及方式等事項都沒有涉及。離婚8個月后,孫某在醫院生了女兒小涵。孫某多次要求高某支付撫養費,但高某都置之不理。

 

今年月,不滿一周歲的小涵將父親起訴到法院,要求高某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800元,并支付生育費、產檢費、營養費共計2000元。今后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按實際情況承擔一半。

 

在審理時,孫某稱,在協議離婚簽字當日,自己曾告知前夫自己已經懷孕,但高某不信,堅持當天辦理離婚手續。事后也表示同意生下來。

 

高某辯解:當初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已經簽字認可無子女、無撫育費等各項。自己已經支付給孫某1萬元作為人工流產的營養費。將小孩生下來是孫某單方面的決定,責任應該她自負,所以沒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根據原告小涵的出生日期,可知其母親的受孕日期在其母親與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推定其母親的丈夫即本案被告為其父親。庭審中,被告不承認與原告的親子關系,并且拒絕與原告做親子鑒定。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小涵是原告法定代理人孫某與被告高某的親生女。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上對子女撫養等事項確認為無的事實并不能當然免除被告應當依法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現原告不滿周歲,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撫養,被告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判決被告高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至原告小涵18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