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麗與陳俊2001年婚后生育一子鵬飛,20044月李麗與陳俊經法院判決離婚,鵬飛由母親李麗撫養,陳俊自20044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撫養費30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為止,醫療費、教育費憑發票各半承擔。20094月,鵬飛將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撫育費。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撫育費較原先增加一倍。

 

【法官點評】

本案是未成年人子女要求提高先前父母離婚時確定的撫育費標準的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其是否有權要求增加撫育費以及應如何確定撫育費增加的幅度。

 

隨著物價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同程度的提高,居民的消費支出也不斷增大,早先確定的撫育費標準可能已無法維持現時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此時未成年子女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見,法律上賦予了未成年人子女根據實際情況請求增加撫育費標準的權利,同時為防止該權利的濫用,亦規定了上述請求必須是合理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合理”與否主要是看實際情況的變化已經達到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程度??剂康囊蛩匕ㄏ惹按_定的撫育費標準與現在未成年人消費支出的標準的比較、父母的收入水平及其他影響未成年人消費的新情況等。在肯定可以增加撫育費的基礎上,衡量撫育費增加的幅度的考察因素主要包括未成年的消費需要、父母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等。

 

此類案件中,父母應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快樂健康的成長為基本的出發點,進行友好協商,這樣既是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又能減少對親情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