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方某與被告某公司于20091214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地面資產轉讓協議,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轉讓款人民幣135萬元。

 

20091214,方某與某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地面資產轉讓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將位于本市某村面積為3902.8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方某,轉讓金額為135萬元;方某負責辦理土地及水電表轉讓過戶等手續,并承擔全部費用,某公司提供現有資料;方某受讓后無條件認可某公司與現有租房戶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滿;合同尾部加注本地塊包含地面資產。簽約當日,方某即向某公司付清了轉讓款135萬元,某公司向方某交付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嗣后,方某在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宗土地上地面房產沒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遂向某公司提出撤銷轉讓協議并返還轉讓款,某公司未答應,方某將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原、被告所訂協議內容看,在協議尾部加注了“本地塊包含地面資產”,在協議第四條又明確原告受讓后無條件認可被告與現有租房戶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滿,因此從合同內容足以認定轉讓標的應當是該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根據《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沒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合法憑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地上建筑物沒有合法的產權憑證,原告受讓訟爭土地使用權及地面資產后,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據此要求撤銷雙方所訂協議并要求返還轉讓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