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未能變更 依法返還款項有據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5-25 瀏覽次數:725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方某與被告某公司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原、被告所訂協議內容看,在協議尾部加注了“本地塊包含地面資產”,在協議第四條又明確原告受讓后無條件認可被告與現有租房戶的合同,直至合同期滿,因此從合同內容足以認定轉讓標的應當是該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根據《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沒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合法憑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地上建筑物沒有合法的產權憑證,原告受讓訟爭土地使用權及地面資產后,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據此要求撤銷雙方所訂協議并要求返還轉讓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