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過往車輛撞壞自家院墻,就在靠路邊的自家院墻角處堆放一大石塊。不料想,這塊沉默的多年石塊一朝也會惹來是非。2010517,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該起由石塊引發的命案賠償糾紛。

 

081027,李某駕駛摩托車沿路右邊行駛時與路邊農田里的村民說話,注意力分散,摩托車歪向路的左邊撞上一塊大石頭,李某被甩離摩托車,撞在水泥路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丈夫任某遂于20102月,一紙訴狀將在門口放置大石頭的王某夫婦、距離石頭僅十幾米距離的村委會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相關損失。

 

審理中,被告王某夫婦辯稱,事故是死者自己造成的,他們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村委會辯稱,村委會并不是路段管理的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大石頭的存在并不構成路障,不影響道路的正常通行。李某違章違法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相關責任應自己承擔。

 

案件受理后堪測查明,事故發生的路面約四米寬,被摩托車撞上致李某被甩到路上死亡的大石頭為邊長60厘米的方形石塊。該石塊是被告王某夫婦為防止過往車輛撞擊自家院墻于多年前放在靠路邊的自家院墻角處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中被撞擊的石頭是放在路邊緊挨著墻角的位置的,并不影響道路通行。李某因駕駛車輛時注意力不集中,將車輛駛向道路左側,撞在路邊的大石頭上,對造成的死亡結果李某應承擔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但是被告王某夫婦放置在路邊墻角的大石頭雖不影響車輛通行,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依法判決被告王某夫婦酌情對原告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夫婦支付原告補償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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