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南京某大學四年級學生。20093月,李某在某拆遷工地打工時,不慎從3高處摔落,造成L3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事故發生后,李某花去醫療費1萬余元,而其雇主王某卻杳無音信。是年9月,李某訴至六合法院,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及誤工損失共計3萬元。

 

該院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家住新疆,遠離親人,且家境困難。該案件如簡單判決,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執行相當困難,社會效果較差。由于缺乏相應法律常識,李某對雇主的身份并不了解,對于該工程的發包與施工單位也不知曉。承辦法官經過多方調查走訪,查清王某的雇主系田某,而該拆遷工程系某物業公司發包。法官遂向原告釋明,李某依法將其追加為共同被告。開庭那天,田某與物業公司均到庭應訴,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田某當庭表示愿意支付李某1.5萬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兩天后,1.5萬元賠償款全部兌現到位,原告李某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