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代簽買賣契約引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作者:慶妍 陶劍涵 發布時間:2010-05-25 瀏覽次數:862
近日,秦淮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女婿代簽買賣契約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在辦理簽約過戶手續時,老丈人是否在場成為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
原告:辦理簽約過戶時我不在場,是女婿偽造了我的簽名。
原告陳強、衛瑛:位于集慶路A號的房子是我們老倆口的房產,2001年,小女婿王偉與小女兒陳麗向我們謊稱無房居住,要求暫借我們的這套房產,并保證隨要隨還。我們出于對兒女的親情,就將該房讓給小女兒一家居住,自己則暫住到大女兒家。而實際上小女兒女婿根本沒有居住該房,卻將其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后大女兒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要求我們遷出,我們要求小女兒女婿歸還所借房屋,但他們拒不歸還,我們只得在外租房,迫于高額的租金,我們又搬到西善橋鎮居住。后得知小女婿偽造我的簽名,將該房產賣了。于是我們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協議無效并將該房歸還給我們。
被告:辦理過戶時陳強親自到場的,我只是代簽。
被告王偉、陳麗:爭議房產雖登記在原告陳強名下,但購買該房的手續均由我們辦理,費用也是我們出的,兩原告多次公開表示該房有我們的一份。我們向王安出賣該房兩原告是知道的,辦理過戶時陳強親自到場的,只是他眼睛不好,又沒帶眼鏡,才由王偉代簽的。現我們又用賣房款為兩原告在西善橋鎮買了房子,并未侵犯兩原告的權益。法院應當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明事實:根據證據能夠證明老丈人過戶時在場。
相關證據:2005年12月,兩原告大女兒對其父母提起房屋遷讓之訴,陳強在其遞交的答辯狀中稱,“位于集慶路A號的房屋系與女兒陳麗共同名下擁有,因陳麗無房故該房歸其居住”。
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在場的買受人的親友及房屋買賣中介均提供證言證明在辦理過戶手續時陳強到場了。
市房產局產權過戶登記部門的流程管理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產權人必須到場,或者要有委托手續,否則無法辦理。
法院判決:老丈人在場,女婿代簽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及產權過戶登記部門的流程管理要求,以及兩原告長期放任該房由陳麗、王偉管理,且在知道該房被賣后主動到他處購房的事實相互印證,能夠證明產權人在辦理該房過戶手續時在場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有效。據此,法院駁回了兩原告要求確認三被告間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