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月,韓某立據向胡老漢借款1500元。2009年上半年,韓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胡老漢索要無著,20103月,將韓某的妻子王某推上被告席,要求王某償還欠款1500元。射陽法院近日對該案件作了圓滿審結。

 

庭審中,原告胡老漢出示了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今欠到胡老爹人民幣1500元欠款人 韓某 2007年4月15被告王某先陳述自己不知道丈夫向原告借款,是否是韓某的簽名不清楚。原告陳述該欠條就是被告本人以其丈夫的名字所寫的,并要求進行筆跡鑒定。被告在法院規定期限內不肯提供筆跡,而后陳述雖是自己所寫,但自己沒有向原告借款,實際上是其丈夫借的錢,他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經庭審查明后,可認定的事實是被告王某以其丈夫韓某的名義立據向原告胡老漢借款1500元,雖然被告王某書寫的是韓某的名字,但該借據確實是其本人書寫,應當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在查明事實后,考慮本案訴訟的標的不大,雙方之間是因為其他矛盾而慪氣訴訟,被告王某的丈夫去世不久,生活不易,法庭對原、被告雙方主持了調解,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現金人民幣1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雙方和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