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口密度高,殘疾人相對集中,針對殘疾當事人訴訟能力較差的現實困難,早在1994年,該院就率先在全國法院系統成立了“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合議庭”。10余年的堅守,南長區法院贏得了無數榮譽:1997年被國務院授予“全國助殘先進集體”稱號;“省助殘先進集體”;“無錫市助殘先進集體”、“無錫市殘疾人維權工作先進集體”等。

 

   南長法院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有力促進了殘疾人維權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建立社會大調解格局,對于涉殘案件吸收殘聯工作人員、聾人協會工作人員作為人民調解員或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或委托殘聯調解,由法院對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確認。對殘疾人通過法律仍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及時與殘聯聯系,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共同運作合力解決。日趨成熟的“南長通道”正逐漸成為殘疾人維權的“保護傘”,為殘疾當事人遮風擋雨,共享司法溫暖。

 

  辦案是一時的,保障是永遠的

 

  “阿姨,我們來看你了,還記得嗎?”交通事故速裁組法官倪如倩手捧鮮花,親切地詢問滿臉倦容的宋媽媽。

 

   臨近第20個“全國助殘日”,南長法院一如既往地對以往承辦過的涉殘案件分類、分批、分組進行了回訪,跟蹤了解案件當事人的近況,在能力范圍內盡可能地為其排憂解難。

 

   宋媽媽女兒小貞的遭遇催人淚下,令人痛惜。小貞成績優異,名牌大學日語專業畢業,經過全國諸多日語人才的“海選”,成功被無錫一家知名日企錄用。風華正茂的小貞剛剛開始在無錫大展宏圖的時候,一場無情的車禍導致其精神障礙,被醫院確診為遺忘綜合癥、人格改變。

 

   “現在后期治療的費用能夠如期拿到嗎?”倪如倩關切地發問。“基本可以,幸虧你們盯得緊。”宋媽媽說著,拿出了很多瓶瓶罐罐。

 

   南長法院針對殘疾當事人提供無微不至的“一站式”服務,遵循“五上門”便民原則,即上門受理、上門談話、上門開庭、上門執行、上門回訪。案件流程上從立案庭開始,對于涉殘案件,蓋上法院特制的綠色印章,予以重點關注。在立案中加強對殘疾當事人的訴訟指導,提高殘疾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在審理中依法簡化訴訟程序,減輕殘疾當事人的訟累;在執行中貫徹優先考慮殘疾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在法律范圍內提供最大保護。

 

  南長法院堅持開展幫困助學結對活動,和助學對象簽訂協議,每年支付上萬元學費,逢年過節走訪、慰問資助對象,近5年來資助了近20人。

 

  走上犯罪道路,權益同樣保障

 

  殘疾被告人,一個沉甸甸的話題。他們在刑事案件被告人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卻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這個群體主要是聾啞人,他們集中在公交車扒竊和搶奪上,以團伙作案為主。

 

   “殘疾人犯罪有著復雜的社會原因,在刑事審判中,我們堅持權利保障和教育感化相結合的原則。”刑事審判庭庭長陳利如是說。

 

   小林是一名聾啞人,自幼隨爺爺奶奶生活,缺少家庭監管,跟隨他人搶奪價值4000余元的女士坤包。經過教育與調查,刑事審判庭決定判處拘役。在計算刑期時,刑庭法官細心地發現刑滿日期與中國闔家團聚的中秋佳節只相差5天,遂從人性化的角度判處其拘役3個月25天。這樣,小林就可以在中秋前夕刑滿釋放,刑庭法官妙用這一契機,宣判時循循善誘,小林動容了,服刑期間隔三差五地向刑庭法官寫信匯報思想。

 

   “我們充分重視保護殘疾人的訴訟權利,對于聾啞人為其聘請翻譯和委托辯護人,保證他們在刑事審判各個環節都享有充分的辯護、陳述、舉證、質證的權利。5年來,共為近200名聾啞人委托了律師和聘請了翻譯,援助費用達2萬多。”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王麗華總結道。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南長法院為充分保護在交通肇事和傷害類等案件中致傷、致殘的被害人的合法權利,法官們充分運用法律規定,向被告人及其家屬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其幡然醒悟,積極爭取被害人諒解,并以賠償到位率作為被告人悔罪從輕量刑的考量依據。5年來,該院共計審結殘疾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案件100多件,調解率90%,賠償金到位率90%。

 

  合理適用法律,體現人性司法

 

   在行政審判中,勞動致殘的殘疾人是雙重弱勢。受法律規定所限,遭遇工傷事故傷害職工獲得賠償是一個繁瑣而冗長的過程,走足全部程序甚至需要兩三年之久。

 

   “很多受傷職工都急需賠償款進行后期治療,我們對于工傷確認案件積極啟動協調機制,直接對受傷者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案外協調,一步到位地解決職工的現實困難。”行政庭負責人劉一剛介紹。

 

   小朱是某機械公司的車工,20083月,同事小張在安裝、調試混砂機時,發現馬達與聯軸器連接處有聲響。由于聯軸器是小朱加工的,遂一旁圍觀的小朱提醒小張是否螺絲擰得太緊。小張在檢查時,聽到小朱慘叫。經醫院診斷,小朱右手35指離斷傷。2008717,市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決定小朱在上述時間、地點受到的傷害為工傷。機械公司不服,于20081030向南長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小朱將右手伸進有無縫鋼管外殼罩住的螺旋片中完全是人為因素,不存在因工作原因導致損害事故發生的事實。

 

   南長法院主動組織市勞動局、用人單位、受傷職工三方協商,先由市勞動局對工傷賠償計算方式作出解釋,在明確工傷保險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再由法院分頭做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作,直接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案外協商,最終用人單位支付小朱85000元。

 

  小朱的代理律師深有感觸地說:“我代理工傷案件一般都要一年上下,這個案子這么快就執結了,真是始料未及,而且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不簡單啊。”

 

  “以最合理的理解適用法律,融合人性化的社會需求進行審判是我一直以來的追求。”行政庭審判員秦秋云說。她以此理念辦理的一起案例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