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復鄰居,被告人陶峰將煤氣罐置于鄰居家房門前,向室內釋放煤氣,雖未造成人員傷亡,陶峰仍構成故意殺人罪。519,宿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累犯陶峰以該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陶峰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1997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06年刑滿釋放;又因毆打他人于200911月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其懷疑自己盜竊、搶劫罪行泄露系同村鄰居莊某檢舉揭發而案發,遂對之心生怨恨。2007930日夜,陶峰為報復莊某,將家用的煤氣罐放置于莊某家房門前,將煤氣管塞入莊某家門縫內,打開閥門,使罐內煤氣進入室內,欲致死莊某全家。其時莊某家五口人正在入睡,次日凌晨1時許,莊某妻子起床小解,聞到室內有煤氣味即四處查看,后發現室外的煤氣罐,立即報警。陶峰見事情敗露,連夜逃往外地。今年初,陶峰再度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峰為泄私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卑劣,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其已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重新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