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提價擅自變更合同 違反法規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董士玲 發布時間:2010-05-24 瀏覽次數:739
某食品站一直占用的是某海堤管理所的土地,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協議,但食品站一直以1000元/年的標準向海堤管理所繳納土地占用補償費。近日海堤管理所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市級政府指導價8424元/年的標準繳納費用,雙方產生爭議,現海堤管理所將食品站推上被告席,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8424元/年的標準繳納費用。射陽法院近日對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食品站占地面積為
法院認為:被告占據原告土地,應按約定支付土地占用補償費。雖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協議,但雙方均陳述多年來一直以1000元/年的標準進行繳納,因該收費標準屬于行政收費,應當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被告不履行義務,原告才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原告的此次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