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站一直占用的是某海堤管理所的土地,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協議,但食品站一直以1000/年的標準向海堤管理所繳納土地占用補償費。近日海堤管理所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市級政府指導價8424/年的標準繳納費用,雙方產生爭議,現海堤管理所將食品站推上被告席,要求食品站自2010年起按照8424/年的標準繳納費用。射陽法院近日對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食品站占地面積為1170平方米,原告海堤管理所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證,自1996年至今,被告按照1000/年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補償費至今,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照新標準支付費用,被告對該新標準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被告占據原告土地,應按約定支付土地占用補償費。雖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協議,但雙方均陳述多年來一直以1000/年的標準進行繳納,因該收費標準屬于行政收費,應當由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被告不履行義務,原告才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原告的此次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