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張某在面試回家的途中遭遇車禍,為了能夠獲得工傷賠償,張某再次回到該單位應聘并成功得到工作,而后,張某想辦法弄到一張工資證明后,便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近日,該案經過江陰法院一審、無錫中院二審,最終判決張某在去年613日至614不存在勞動關系。

 

面試回家遇車禍

 

去年613日晚上,21歲的張某前往江陰市某娛樂場所應聘服務員,面試過后,張某并未隨即就離去,而是逗留在那里玩了一會。凌晨一點多,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的路上,與一輛轎車相撞,張某當場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與轎車司機為賠償費用難以達成一致,雙方爭執不下,令張某感到十分郁悶。一個月后,張某和老鄉說起此事,老鄉提醒張某可以想辦法獲得工傷賠償,張某便開始計劃起來。

 

再次應聘拿證明

 

一個月后,張某再次來到了該娛樂單位進行面試,由于該單位缺少服務員,張某一下子就應聘成功,成為該單位的服務員。十天后,張某與其上司陳某混熟之后,便向陳某提出,自己為了處理交通事故賠償,需要一個工資情況證明,看其能否幫忙出具這個證明。陳某一聽,覺得沒有不妥,便按照張某的意思寫了一張工資證明,并署上了自己的名字。拿到證明后,張某還找到了單位吧臺抽屜里的發票專用章,加蓋上去。隨后,張某一紙訴狀將該單位告上江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在613614也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賠償終落空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單位對外出具證明應加蓋單位公章,發票專用章是為開具發票所專用,而張某提供的工資證明上加蓋的是發票專用章,且該印殘缺模糊,難以辨認。張某在8月份之后在該單位工作屬實,但其主張61314日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據不足,遂作出前述判決。后張某不服向無錫中院上訴,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勞動者維權要理性

 

勞動者遭遇車禍值得同情,但也需要對能否適用工傷賠償形成正確的認識,不能盲目地進行工傷索賠。企業和勞動者都需要學法、懂法、合理用法。企業要依法管理,杜絕鉆法律漏洞、侵犯勞動者權益等違法現象;勞動者也需要對訴訟風險、經濟補償數額有理性的認識,到單位工作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合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