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9陳嘉以自己的房產作抵押,向薛明凱借了人民幣100萬元,并約定借期為一個月,但陳嘉一直以自己無力償還為由不肯還款。直到20097月南長法院判決其十日內歸還薛明凱100萬元,否則薛明凱有權以陳嘉的房產折價、變賣或拍賣以優先受償,陳嘉仍然拒不履行義務。

 

由薛明凱申請后,該案件進入到了執行階段。承辦法院多次打電話給陳嘉,要么無人接聽,要么話說到一半就被陳嘉掛斷。同時,法院先后在陳嘉家門口貼的傳票、執行令、公告、封條也都被其一次次地撕掉了。

 

“我們查出來,陳嘉是沒有存款的,只有這一套房子。但欠債就應該還錢,否則申請人的利益就無法保障了。我們也建議陳嘉自己聯系中介將房子賣出去,因為房子評估下來可以賣200多萬,但是如果通過我們法院變賣的話,勢必達不到這個價位,也會讓陳嘉的利益受損。”盡管法院多次做工作,但陳嘉表現出來的依然是拒不配合。

 

20104月,經過執行局多次晚間執行,終于找到了陳嘉,并在其屋內發現了LV挎包等十余件奢侈品。當即執行局人員對其進行了拘留。

 

第二天,陳嘉就如數將100萬元還了出來。(文中所系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法院審判與執行都會盡量保全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但像這種惡意拖欠債款的,法院也會加大執行力度,以營造一個和諧誠信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