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拆雞舍摔殘 雇主房主同擔責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10-05-24 瀏覽次數:698
農民工小工頭王某夫婦叫同村張某去房主蔡某家拆房,張某拆房過程中不慎從
2009年6月,房主蔡某請工頭王某夫婦幫其拆除雞舍,雙方簽訂一份拆屋協議,約定王某帶人到蔡某家拆雞舍,拆屋工錢1100元。
第二天,王某雇傭原告張某等8人一同去蔡某處拆雞舍,口頭約定拆房人每日工資40元。次日上午9時,張某按金某指派爬到屋上敲椽子時,不慎從屋上摔下受傷。經診斷張某胸部8根肋骨骨折,后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原告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
庭審中,雇主王某辯稱,不是我要雇傭原告的,而是原告在事發前10多天遇到我,主動要求我有活找他的。原告受傷,他本人過錯大,雞舍的建筑材料已腐朽,原告伏在椽子上用鐵棒敲另一根椽子,損傷與他盲目蠻干有關,后果應自負。我們夫婦在施工場所與其他人同工同酬,施工的工具均是自帶的,我與張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房主蔡某則認為,自己與原告素不相識,只是與王某的妻子金某簽訂了拆房協議,是王某夫婦找他的,況且自己后來實際付了1200元,因此不同意賠償。
因分歧較大,法官休庭調解,并告知各方當事人,蔡某將拆房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王某夫婦,其對承攬人的選任上存在明顯過錯,故蔡某依法應對原告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叫張某一同去拆房,約定每日工資40元,應認定原告與被告王某、金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張某在拆房中受傷,雇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本人也有一定的過錯,沒有盡到對自身安全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過耐心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雇主王某、金某賠償張某6880元;房主蔡某賠償原告4000元;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