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鵲巢鳩占”法院判決搬離
作者:劉思沁 發布時間:2010-05-24 瀏覽次數:689
近日,蘇州滄浪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占有物返還糾紛,對簿公堂的雙方是昔日的兒媳婦和公公婆婆,本是一家人,到底是為了什么事要鬧到這樣的地步呢?
小王與小張于2005年結婚,婚前以貸款形式在蘇州某小區購置了一套婚房,所有權人登記為小王與小張共同共有,婚后兩人共同還貸。但是好景不長,2009年兩人就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達成協議:存款歸男方小王所有,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產歸女方小張所有,并由小張繼續償還尚未還清的貸款。在離婚后,小王就主動搬出了那套房子,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出現了,小王的父母一直與小兩口同住,小王搬了出去,可是公公婆婆卻怎么都不肯搬走,“賴”在了昔日的兒媳婦家,小張這下不樂意了,自己已經離婚了怎么還能和前夫的父母同住呢!她帶著孩子住回了娘家,同時,一紙訴狀把老王夫婦告上了法院。
老王夫婦不愿搬走也不是沒有理由的,據他們說,小王和小張的婚房是他們賣了自己的房子,用賣房款40萬元進行首付并裝修的,小王與小張只是支付貸款而已。當初購房時他們與兒子小王約定好房產證上寫老王夫婦的名字,但是小王卻背著他們把房產登記在了自己和小張的名下,現在雖然房子不在其名下,但買房的錢是他們出的,而且他們一直居住于此,沒有理由搬走。如果非要他們搬走,就把出資的40萬元還給他們。
小張承認老王夫婦曾支持小兩口少量款項,但父母在子女購房過程中給予少量資助系人之常情,在法律上應視為贈予,而且這筆錢根本不夠首付,是自己和小王想盡辦法才湊足了首付款,并且辦理了貸款,婚后兩人共同償還,老王夫婦是知道小王為買這套房屋辦理了貸款并進行償還的,根據常識就應該知道貸款人必須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或配偶,也就是說小王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這套房子是他們兩人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財產分割約定歸小張所有,協議就應該有效。
根據法庭調查及證人小王的證詞,小王證實了買房時老王夫婦少量資助,其余款項都是他和小張共同承擔的這一說法。法院審理認為,小王和小張是房產的所有權人,雖然老王夫婦認為該房屋是委托小王購買,但即使老王夫婦出資,也無法認定房屋的所有權,出資并不等于產權,且雙方是父母子女關系,當房產僅登記為子女所有時,可視為長輩對晚輩的資助,符合常理?,F在小王與小張已離婚,小王同意其享有的房產份額歸小張所有,小張有權要求老王夫婦遷出該房屋,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老王夫婦將房屋返還給小張,老王夫婦不服提起上訴,現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之中。
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本是一家人,卻為了一套房子的歸屬問題鬧上了法庭。社會迅速發展背后的高房價催生了越來越多人為了房子,父母兄弟反目,甚至鬧上法庭,承辦法官提醒,買房對以家庭來說是一項很大的支出,對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出資份額、產權、歸屬問題都應明確,即使是一家人,也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避免發生糾紛。(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