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診患有疾病,結婚數(shù)年的丈夫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王某與妻子姜某2004年初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227登記結婚。20057月妻子患病,被診斷為潰瘍性結腸炎,20077月妻子懷孕7個月早產(chǎn),小孩不幸夭折。夫妻因妻子患病等瑣事發(fā)生矛盾,丈夫訴至本院,要求與患病的妻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雙方結婚數(shù)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要有積極的面對困難,加強夫妻的感情溝通,本院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遂作出了駁回原告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