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他項權證不及時 丟失了優先受償權
作者:庾勤泉 發布時間:2012-06-11 瀏覽次數:1172
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地產抵押時,未及時登記并辦理他項權證,導致優先受償權的喪失。
2009年,張先生因向一家房產開發商購房,向工商銀行抵押貸款30萬元。2012年1月,房產開發商將張先生所有的房屋房產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完畢并交付給了工商銀行,但因各種原因房產開發商和工商銀行未及時去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張先生因借李某410000元未歸還,被李某告上法庭,法院于2012年2月底判決其歸還李某410000元。判決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供張先生有房產尚未裝修入住的執行線索,要求法院予以查封。2012年3月31日,法院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封了張先生的上述房產,進入評估拍賣程序。
工商銀行得知情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張先生向銀行抵押貸款后才有能力購置房產,銀行因工作繁忙未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雖有過錯,但改變不了抵押已成立的事實。李某只不過鉆了時間上的空子,因此要求法院在拍賣該房產時由工商銀行優先受償。
法院經審查認為,工商銀行的異議不能成立。我國法律對房地產抵押有著嚴格的規定,未經抵押登記的債權都屬于普通債權。因此裁定工商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不能成立。但告知工商銀行可起訴到法院,經判決后申請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