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醫院漏診而導致交通事故的傷者死亡,肇事者及醫院成為共同被告。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賠償案。

 

20101110時許,謝某駕駛拖拉機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王某當即被送往當地衛生院搶救,經檢查,王某雖反應較遲鈍,但神志清楚,僅因碰撞導致左小腿活動不便,右手背腫脹。但晚上940分左右,王某家屬發現王某呼之不應,醫院經檢查并采取相應急救措施后,宣布患者心臟呼吸停止。

 

王某被送到醫院搶救的時候經醫院檢查只存在外傷,并無危及生命的傷情存在,怎么不到十小時后就這樣死亡了?王某的親人悲痛之余思考該起事故的前因后果,認為醫院的診斷可能有誤而致王某死亡,故向相關部門申請對王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20102月,經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死亡原因為:因交通事故導致第7頸椎與第1胸椎離斷性骨折及C3-7T1-2節段脊髓挫裂傷,造成胸腹式呼吸肌麻痹,終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王某親人于2010225將肇事者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9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在搶救王某過程中檢查不全面,沒有診斷出王某脊髓挫裂傷,漏診從而導致王某呼吸衰竭而死亡,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肇事者謝某根據其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判決醫院賠償原告親人各項損失合計124813.2元,謝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632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