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漏診導致傷者死亡 親人將肇事人和醫院告上法庭
作者:徐燕 發布時間:2010-05-19 瀏覽次數:706
由于醫院漏診而導致交通事故的傷者死亡,肇事者及醫院成為共同被告。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賠償案。
王某被送到醫院搶救的時候經醫院檢查只存在外傷,并無危及生命的傷情存在,怎么不到十小時后就這樣死亡了?王某的親人悲痛之余思考該起事故的前因后果,認為醫院的診斷可能有誤而致王某死亡,故向相關部門申請對王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鑒定。2010年2月,經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死亡原因為:因交通事故導致第7頸椎與第1胸椎離斷性骨折及C3-7、T1-2節段脊髓挫裂傷,造成胸腹式呼吸肌麻痹,終因呼吸衰竭而死亡。王某親人于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在搶救王某過程中檢查不全面,沒有診斷出王某脊髓挫裂傷,漏診從而導致王某呼吸衰竭而死亡,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肇事者謝某根據其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判決醫院賠償原告親人各項損失合計124813.2元,謝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632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