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合同中,如果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因為貨物質量不合格被相關行政機關查封或沒收,應如何認定合同的履行情況呢?近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到此類問題的案件,認定因貨物被工商查封,應視為合同未履行,遂判決支持原告(買方)訴訟請求。

 

法院20074月起,原告李某與其鄰居張某作為合伙人與在原告處設點銷售農用化肥的被告王某發生買賣農用化肥業務。2008927,原、被告就該買賣業務達成結帳協議,協議約定:被告欠原告貨款15000元。被告在10日內向原告交付某品牌有機生態肥50噸,如10日內不能供貨,被告給付原告現金15000元。此后,因被告向原告所供50噸某品牌生態肥存在質量問題,被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而予以查封,致被告未按協議向原告履行供貨義務。且被查封的某品牌生態肥系由山西某生態肥業有限公司生產。原告在接受該批化肥時,代為被告墊支運費9000元。原告依協議向被告索款未著,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所實施的化肥買賣行為以及由此達成的結帳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誠實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因被告在本案合同履行中未能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貨物,且所供貨物為不合格產品被工商行政機關查封,故應予認定被告未按雙方所訂協議未向原告提供50噸貨物,其向原告付款15000元的條件已成就。原告為其墊支的運費其亦應承擔償還責任。綜上,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貨款及運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