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還債務 分擔請求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0-05-19 瀏覽次數:712
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訴訟離婚被判決駁回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后妻子再次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蔣某與丈夫丁某系同村同組村民,
在庭審中,丈夫丁某陳述蔣某在外打工應有收入在身邊,應進行劃分,蔣某稱打工收入已用于日常生活,目前沒有余款,丁某未舉證證實蔣某目前有余款。丁某稱其一人歸還的8000元債務,蔣某要向其支付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但為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小孩隨那方生活,應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目前丁正世隨被告生活讀書,不宜改變小孩的生活、學習環境,故婚生小孩隨被告丁中海生活,由原告貼補部分撫育費較妥。在庭審中,被告陳述原告在外打工的收入應進行劃分,原告稱打工收入已用于日常生活,目前沒有余款,被告亦未能舉證證實原告目前有余款,故本院對被告此主張不予采信;另被告要求原告給付已償還的債務8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被告婚姻離異;婚生小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貼補小孩撫育費3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