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經營,因雇傭他人做工,差欠工資,后由合伙人之一向雇工立欠據,另一合伙人簽名見證,雇工向合伙人主張未果,遂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合伙人共同償還。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某在張某和牛某合伙的經營的漁船上打工,張某與牛某拖欠工資10870元。張某、朱某合伙經營終止后,由張某于2009115日立據10780元的欠據給楊某,牛某在該欠據上簽名見證。嗣后,張某一直拖欠未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請求的工資是兩被告合伙經營期間所欠。本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但是在兩被告合伙關系終止時,由被告張某立據欠條給原告,被告牛某簽名見證,原告對該條據予以接受認可。其表明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牛某就其工資由被告張某支付達成協議,該協議內容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確認有效。原告楊某的工資應由被告張某支付,被告牛某不承擔支付原告楊某工資的責任。遂作出被告張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10870元,駁回原告張某對牛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