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拒付撫養費 只因前妻阻止見兒子
作者:徐芬 發布時間:2010-05-18 瀏覽次數:900
“感謝法官”!從前夫李兵手中接過3300元撫育費淚流滿面的張玲和緊抱著已經十一個月沒見面兒子的李兵同時向法官道謝。日前,句容法院后白法庭妥善調結了這起撫育費糾紛案件。
案件審理中,李兵稱前妻過錯在先,因為自己多次去探視兒子均被拒之門外,所以才沒有按約給付撫養費,如果張玲繼續阻止父子相見,仍然不會給付撫養費;而張玲則認為離婚時協議兒子由自己撫養,那自己有權決定是否讓前夫探視兒子,前夫不該以此作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借口。雙方各持己見,一度僵持不下。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該案案情,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調解,向雙方詳細說明了相關法律知識,指出雙方各自錯誤所在,并希望雙方今后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聽取法官詳盡的解釋和勸導后,張玲、李兵認識到各自因法律意識淡薄而作出的行為是錯誤的,雙方緩解了之前的敵對情緒,平心靜氣地在法庭達成了撫育費的給付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