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矛盾,妻子帶兒子及家中的儲蓄離家出走不歸,后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仍分居兩地,妻子再次訴訟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委托代理人房統,射陽縣合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丈夫居某與妻子成某系同村同組人,于20053月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同年513舉行結婚儀式即同居生活,后于同年830補辦了結婚證。2006325婚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等問題產生矛盾,妻子成某于20077月帶著小孩離家出走至今。并于200965曾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本院判決駁回了其的請求。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仍分居生活,201014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另悉,成某離家時,將家中70000元帶走。

 

庭審中,丈夫要求妻子將家中的返還家中儲蓄20000元。妻子稱該款已經用于其與兒子在外的生活開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未能冷靜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的夫妻關系仍沒有得到改善,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本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因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故仍隨原告生活為宜,被告依法貼補撫育費。對于原告帶走的70000元,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鑒于分居期間原告一人撫養小孩,本院酌定由原告給付被告15000元。遂作出了原告成某與被告居某離婚;婚生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從201041日起至小孩18周歲止每月貼補小孩居義軒生活費150元,小孩居義軒今后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承擔。限被告于每年的1230日前給付完畢當年的費用;原告給付被告1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