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小王與被告小張離婚。

 

200972,小王和小張經老鄉介紹認識,次日小王就送彩禮18000元到小張家,同月7日登記結婚。哪知小夫妻生活不到20天,妻子小張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苦苦等待了數月后,小王為了能再結婚,遂于20104月將小張告上法庭,不要彩禮只求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較弱,婚后不久被告即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結合原、被告婚姻基礎、婚后感情及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分析,本院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8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準許。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是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輕率處置,不礙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