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大豐法院對該市首例涉及殯葬行政管理案件進行了宣判,宣判前,法官看似不經意的一句詢問,讓本已不存在協調可能的案件突然出現協調轉機,激化的矛盾隨之得到根本解決。

 

事情得從頭說起。2009612,市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殯儀車輛實施備案登記管理制度。該制度要求從事殯葬運輸服務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申請備案登記人必須提交車輛合格證。樊某(樊加平)從事殯葬運輸服務的車輛原為大型普通客車,在民政部門下屬的殯管所出具證明(給予改裝照顧)后,到常州某廠加裝了兩側開門的橫尸箱成為改裝的殯儀運輸車。常州某廠非原汽車生產廠家,其作為車輛改裝廠未提供車輛出廠合格證,僅提供了書面證明以證實該改裝車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民政部門認為,樊某即使無法提供改裝車輛的合格證,也應當提供該車由法律授權部門經檢測后作出的鑒定意見,常州某廠不是法律授權的車輛技術指標檢測機構,故樊某改裝的殯葬車是否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無有效證據證明,遂決定對樊某的車輛不予備案登記。樊某不服,以民政部門的備案登記行為是無法律依據的許可行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民政部門給予備案登記。民政部門認為,備案登記是管理行為,只有相對人達到管理條件才能予以備案登記。雙方爭議焦點集中為“備案登記的行為”是管理行為還是許可行為。

 

訴前、訴中協調,樊某的協調方案只有一個:“現有條件下民政部門給予備案登記”。因為樊某認為無論法院將“備案登記的行為”定性為管理行為還是許可行為,這場官司他贏定了。民政部門理直氣壯:由于殯葬活動具有特殊性,殯葬車輛運輸,不僅涉及殯葬管理工作,同時涉及車輛管理、交通營運管理等多個領域,而這些部門幾乎不介入管理,更未齊抓共管,殯葬運輸事故發生并不鮮見。備案登記是法律授予民政部門管理職權和責任的具體化,既維護了公民的切身利益,又保護了公共交通安全,不違背殯葬立法的宗旨,應當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從案件的社會性分析,雙方的觀點之爭實質是利益之爭:樊某只看到殯葬活動中其個體的有利可圖,而民政部門看到的是社會管理責任和不管理有可能出現的公民利益的損害和公共交通安全隱患。從案件的法律層面分析,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火花機、運尸車、尸體冷藏柜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該內容是法律對殯葬設備應當具備的技術條件所作的強制性規定,從事該行業的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和執行,樊某從事殯葬運輸服務的車輛尚不符合該強制性規定。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是追求公平正義,社會效果是公民能夠接受和認同。

 

官司誰輸誰贏,已不言而喻,但矛盾未從根本上解決,且轄區內從事殯葬運輸服務的多個個體正在等待觀望。法官多次協調和釋明,均未能讓樊某放棄訴求。案件準備判決。宣判前五分鐘,法官提前單獨告知樊某判決結果,并簡要闡明判決理由和依據,將多次分析過的利害關系再次進行釋明。在法官再次詢問樊某是否愿意協調時,樊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了新的協調方案:民政部門適當補償其車輛改裝費(理由是殯館所出具證明去改裝的),樊某撤回起訴,今后自覺接受民政部門的備案登記管理,帶頭購買新的殯儀專用車輛從事殯葬運輸服務。民政部門當即表示同意,雙方握手言和。

 

至此,一起矛盾激化,且有可能帶動群體的個案終于案結事了人和,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