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用朋友信用卡消費卻不還錢,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龔某立即歸還胡某借款25000元。

 

胡某與龔某系多年同窗好友。2006年至2008年期間,龔某持胡某的信用卡先后消費兩萬余元。2009131,龔某出具一份借條,確認向胡某借款25000元,承諾在同年218日前還清,并注明系信用卡消費費用。后龔某未還款,胡某遂訴至法院。龔某在審理期間內未作答辯。

 

法院認為:龔某持胡某信用卡消費而欠胡某錢并出具借條,確認借款金額及用途。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龔某應及時歸還借款。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