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8,洪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組織、領導傳銷罪進行宣判,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這是繼2009228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后,洪澤法院首例以這一新增罪名判處的案件。

 

20085月,被告人李斌及其下線到洪澤縣以“上海伊思麗化妝品有限公司”為名組建發展非法傳銷網絡騙取錢財。李斌等人到洪澤后以親戚、朋友、同事為對象,用找工作的名義騙其來發展,帶其聽課、灌輸傳銷思想,誘使其用支付2900元購買一套化妝品的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進而再逐級發展下線。根據被告人的口供證實,李斌等人以銷售上海伊思麗化妝品作為幌子,實際上并不出售產品,只是以這種名義組織傳銷活動。

 

該組織內共分五個級別,分別為總經理、經理、主任、主管、業務員五級。在新發展人員加入并繳納費用后,主管職務以上的相應人員均可獲返利。凡花2900元購買1-2套產品即成為該傳銷組織的業務員,購買3-9套上升為主管,購買10-64套上升為主任,購買65-392套上升為經理,購買393套以上為總經理。一人購買多套或發展下線購買都算。級別越高,能獲得的分成就越多,按業務員15%,主管20%、主任30%、經理42%、總經理52%的點數進行分成。被告人李斌在此模式下不斷發展,進而被提升為經理級別。截至200910月,被告人李斌共發展下線100余人,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人員繳納的費用30余萬元。

 

據被告人李斌交代,其團伙發展的對象一般都是親戚、朋友和同事,他們稱之為親戚市場、朋友市場、同事市場。之所有選擇他們作為發展對象是因為彼此間互相認識,心理上沒有戒備,容易放松警惕。進而相信他們的話掉入騙局,并執迷不悟去拉攏更多的人發展成為下線。為了增強迷惑性,傳銷組織者還特意在有人晉升為經理的時候舉行慶祝舞會讓其感覺手這種榮譽,同時激發其他傳銷參加者的激情,誘使其更加積極的去發展更多下線使自己盡快晉升為經理。傳銷組織者正是拿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和一小伎倆作為籌碼來哄騙親戚、朋友、同事上鉤,而這些上當受騙者不思反省再用同樣的方式再去騙人。從被騙到騙人,惡意復制,雪球越滾越大,就形成了一個以騙養騙的惡性循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斌以銷售化妝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五級分層,直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是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達一百余人,應當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洪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