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是欠條還是統計表,妻子與丈夫朋友起爭執。5月13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價款11900元。
方某丈夫孫某系從事摩托車配件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孫某生前多次向陳某購摩托車配件。1999年5月23日,孫某在一張曾向陳某寫明兩次欠款余額的紙條上,將原所寫的內容“今欠人民幣2155元孫某1998年5月3日”及“另欠人民幣2020元共欠4175元99年4月27日孫某”劃掉后,在下方寫上“1997年底6759元正,1998年4175元,合計10900元99年5月23日孫某”。2003年1月30日,孫某又向陳某出具欠款1000元的欠據一份。今年孫某病故后,陳某多次找方某討要貨款,方某以丈夫從來沒有提過這件事情,此條是曾經發生業務數額的統計表為由拒不還款。陳某萬般無奈下將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孫某在1999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的憑證,是在曾兩次寫明欠款余額的欠條上劃掉原先所寫內容后,再寫上相應的年份與數據,按常理,結合字面表達的含義,應當理解為是雙方結帳后,孫某在相應的年份結欠原告相應貨款的總結,不可能是業務額的統計,且孫某也沒有必要僅對雙方間發生的業務額向原告予以說明并出具字據。故對于被告關于該份證據不能證明欠款事實的辯稱,不予支持。孫某生前結欠原告貨款,系孫某與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現孫某病故,依法應由被告方某負責償還。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