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玩笑引起大后果 警惕校園意外事故
作者:黃劍 盧鳳 發布時間:2010-05-14 瀏覽次數:883
【案件】
2009年12月底,上午課間操做完后,14歲的周某與同學張某回教室,路上兩人嬉戲打鬧,由于男生間平時偶爾有抓下體的玩笑,當天,張某便趁機抓了周某兩次,當周某想上前抓張某時,張某靈活躲過,周某便也作罷,沒當回事。不料幾天后,周某下體開始疼痛,經確診,周某的生殖器因受外力因素發生扭轉,手術后,對將來的生育能力會不會有影響,醫生也沒有定論。
【評析】
這兩起案例都給當事人留下了慘痛的教訓,起因恰恰是當事人沒有放在心上的“小玩笑”。客觀地說,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無法完全避免,但通過有效措施可以將傷害發生率降至最低。首先,我們要明確較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間和地點,根據調查資料顯示,校園中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間是體育課、實驗課、運動會和集體活動,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是樓梯、校門口
【說法】
由于中小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家長始終是他們的監護人并且無論過錯的有無始終要承擔監護責任。同時,家長把未成年子女送到學校,意味著家長將自己的監護責任暫時委托給了學校,學校必須代盡監護職責,采取盡可能嚴密的管理措施,防止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一般來說,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現實中,教育機構的過錯主要體現在對教學設施設備的選用及維護有瑕疵、對學生在校園內的食宿等生活方面照料不周,在教學活動中教育方法不當或未盡管理、注意義務等方面。所以當這類損害事故發生時,學校根據自身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剩余的責任則由未成年學校的監護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