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0541015歲的曹某與另兩名同學在課間休息期間,來到學校的籃球架旁抓杠蕩秋千玩。當曹某用雙手吊在籃球架橫檔上蕩秋千時,兩名同學在其身后幫忙推動,豈料用勁不當,致使曹某脫手跌在水泥地上,當場受傷。事發后,學校將曹某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此次事故導致曹某左側肢體不全癱瘓、外傷性癲癇、顱腦六級損傷,造成經濟損失23萬余元。

 

200912月底,上午課間操做完后,14歲的周某與同學張某回教室,路上兩人嬉戲打鬧,由于男生間平時偶爾有抓下體的玩笑,當天,張某便趁機抓了周某兩次,當周某想上前抓張某時,張某靈活躲過,周某便也作罷,沒當回事。不料幾天后,周某下體開始疼痛,經確診,周某的生殖器因受外力因素發生扭轉,手術后,對將來的生育能力會不會有影響,醫生也沒有定論。

 

【評析】

 

這兩起案例都給當事人留下了慘痛的教訓,起因恰恰是當事人沒有放在心上的“小玩笑”。客觀地說,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無法完全避免,但通過有效措施可以將傷害發生率降至最低。首先,我們要明確較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間和地點,根據調查資料顯示,校園中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間是體育課、實驗課、運動會和集體活動,最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點是樓梯、校門口200內、操場、實驗室、廁所等地。然后,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自我保護和安全意識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最大限度地考慮安全系數,防止存在事故隱患。最后,不同年齡和認知能力的學生,也有相應的避免和消除危害的義務。比如課間活動時,不在樓梯、欄桿旁、陽臺上打鬧、捉迷藏或從樓梯欄桿上往下滑,一旦發生意外要迅速老師報告,及時到衛生室或附近醫院救治。

 

【說法】

 

由于中小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上,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家長始終是他們的監護人并且無論過錯的有無始終要承擔監護責任。同時,家長把未成年子女送到學校,意味著家長將自己的監護責任暫時委托給了學校,學校必須代盡監護職責,采取盡可能嚴密的管理措施,防止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一般來說,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而現實中,教育機構的過錯主要體現在對教學設施設備的選用及維護有瑕疵、對學生在校園內的食宿等生活方面照料不周,在教學活動中教育方法不當或未盡管理、注意義務等方面。所以當這類損害事故發生時,學校根據自身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剩余的責任則由未成年學校的監護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