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月組織賣淫活動達2900余次斂財近20萬
作者:王作雪 發(fā)布時間:2010-05-13 瀏覽次數(shù):719
一張姓男子利用自營旅店,伙同男子姜某瘋狂組織賣淫活動,制定分配方案,調(diào)動旅店里部分員工積極性,使其參與組織賣淫活動,在5個月的時間里,以每天最少組織三四名小姐的數(shù)量,先后組織賣淫2900余次,斂財近20萬。
2008年,張某貸款在湖塘開了一家旅店,在最初的幾個月時間里,旅店生意每況愈下。感覺生意沒有好轉(zhuǎn)的張某,面對幾百萬的貸款越來越著急。2009年初,張某便萌生了在旅店里搞點“副業(yè)”為客人提供性服務來賺錢的想法。
很快張某就付諸實施。先是提拔店里的一姜姓男服務員為領(lǐng)班,與其一拍即合,由其負責召喚小姐,直接管理組織賣淫活動,并約定旅店提成40%,姜某在其余60%中提成一部分。為將旅店該“生意”做好,旅店特制訂鼓勵措施,只要服務員向客人推銷成功一次,就可以提成一元錢,由旅店和姜某各承擔5角。
2009年2月開始,張某和姜某聯(lián)手招募、容留賣淫女陳某某、章某某、“貝貝”、“樂樂”、“探長”等人,在旅店里從事賣淫活動,保證每天至少三四名賣淫女駐留旅店。截至7月底,旅店采用“快餐”、“全套”、“水療”等形式從事賣淫活動達2900余次。至案發(fā),張某經(jīng)營的旅店從中非法獲利18萬余元,姜某非法獲利1.5萬余元。
常州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姜某招募、組織安排多人賣淫2900余次,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屬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本案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姜某犯組織賣淫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