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由丈夫持夫妻合影及相關證件辦理了結婚登記,后丈夫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妻子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曹與丈夫小周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45,小周持雙方所拍的雙人照片及相關材料,辦理了結婚證,小曹未到場進行登記。2004415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即同居生活。200410月生一男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外出打工,后小周去向不明,小曹即訴訟要求離婚。在雙方外出打工期間,婚生小孩一直由小周父母照料。在審理期間,小周父母向本院表示,即使雙方離婚,要求將小孩判決隨小周生活,仍由小周父母負責照料。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時,雖然小曹沒有到場進行登記,但雙方已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現在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故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存在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合法婚姻關系。雙方理應在婚后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本院對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鑒于小孩一直由被告的父母負責照料,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的父母表示愿意繼續照料小孩,出于應給予小孩穩定的生活環境角度考慮,本院確定小孩隨被告生活,由原告給付相應的撫養費。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年貼補小孩撫養費24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