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于某公司從事機修工作的外來工黃某,在工作中操作不當,不慎摔倒受傷,與公司就賠償產生糾紛,通過武進法院訴前調解,終獲18萬賠償金。

 

據了解,黃某受傷后,去常州第一人民醫院診治后又去復診多次,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的醫藥費、復診費及傷殘鑒定費。20081211經常州市武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9919日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六級。公司對此鑒定不服,認為鑒定與事實不符,申請重新鑒定。同年1211日經江蘇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仍為傷殘六級。因雙方對工傷待遇意見不一、分歧較大,黃某隨即向常州市武進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補償工傷待遇計292284.6元。經多次調解無效,仲裁庭依據相關條款,裁決公司支付黃某醫藥費、鑒定費等費用284698.6元。裁決書下達后,公司以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賠償費用計算方法有誤為由,訴至武進法院。為維護雙方利益,在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后,法院將該案轉到調解室調處。調解員接手此案后,認真閱讀卷宗,反復琢磨分析案情,在搞清基本事實和掌握相關賠償標準的基礎上,分別找雙方當事人做工作,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經過調解員的耐心疏導,一方面黃某終于同意適當放棄部分請求,降低賠償標準;一方面,公司也認識到自身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同意分期支付黃某各項費用180000元,并現場達成了調解協議,按約給付了首期賠償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