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付費自古就是天經地義的,一對夫妻因房東不讓轉租門面,賴賬不走,還要房東返還以前的租金。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王勇、韓潔十日內搬離門面房,給付原告張科自2010120日起至搬離租房時止,按年租金4500元計算的房屋使用費。

 

2009119,王勇、韓潔夫妻租住了張科自家院內自建車庫改造而成的門面經營中介業務,并當場支付了一年租金。200912月,王勇夫妻打算轉租門面,房東張科不同意,王勇夫妻即以該門面房是臨時搭建的,沒有房屋的產權所有權證為由要求退還租金。租房到期后王勇夫妻賴著門面房不走,房東多次催搬未果。20104月,張科一紙訴狀將王勇、韓潔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出租人將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為無效合同。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確認無效后,兩被告作為承租人應當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并應當支付占有使用該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搬離租房處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自2009119日起2010119止的租金4500元,還應當支付自2010120日起至其搬離租房時止的,按原約定的年租金4500元計算的房屋使用費。遂作出以上判決。(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