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一起投宿旅館丟錢案。馮某由于工作的關系經常投宿李某經營的旅館,其放在房間內的11000元不翼而飛。小偷周某被抓坐了牢,失主將旅館老板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丟失的11000元。

 

法院通過開庭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被告李某作為經營旅館的業主,應對在其旅館住宿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李某經營的旅館住宿條件一般,住宿費標準較低,每晚僅為15元,因此被告在對其旅館內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應負有一般注意義務。庭審中,被告認為馮某在該盜竊案發生前曾多次在該旅館住宿,應對旅館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備有所知曉。原告馮某將大額現金放在旅館房間后外出,從而為案外人犯罪提供了機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系將特別注意義務強加于被告,顯然有失公平。同時,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已確定對案外人周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原告馮某可以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其權利。被告李某在庭審過程中表示自愿補償原告馮某1000元,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照準。

 

據悉,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