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能動司法’回答了‘司法是什么’”和司法‘如何做’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著名法學家公丕祥在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上指出,“‘能動司法’決不是人民法院的應時性的口號,而是人民法院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司法理念。”

 

  由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報社、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本報聯合主辦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日前在江蘇鹽城市舉行。論壇上,160多名法學界專家與司法實務界代表匯聚一堂,共同探討能動司法的基本理論,研究能動司法的實踐創新。

 

  長期以來,是能動司法還是謹守司法克制,是積極司法還是消極司法,一直爭議不斷。正是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實踐中,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中國特色的能動司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把握。能動司法,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

 

  2009年以來,本刊密切關注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積極應對金融危機,先后發表了《金融危機下司法的責任和擔當》、《應對金融危機的司法能動》、《能動司法更加符合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能動司法:依據、空間和限度》等文章和《“偏離人民性,司法就會陷入困境和險途”——首席大法官王勝俊對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所思所想》的通訊,對推進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發揮了積極作用。

 

  本刊今天將本次論壇的研究成果摘要刊出,以期進一步促進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增強能動司法的自覺性,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

 

公丕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

 

能動司法是對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進一步發展

 

  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司法擔當什么樣的角色,承載什么樣的責任,這不僅關系到司法自身的發展,也關系到法治發展的未來前景,是一個必須科學解答的重大命題。司法擔當的角色,回答司法“是什么”的問題;司法承載的責任,回答司法“如何做”的問題。能動司法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進行司法的問題,亦即司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問題,從而構成了我國司法哲學的基本理念。

 

  能動司法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在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礎之上,更好地體現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因而,它與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貫之的,是對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這一重要論斷,深刻揭示了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基本內涵。根據這一重要論斷,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要求,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

 

顧培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能動司法是對主流意識形態社會倡導的具體和應

 

  近10年來,我國主流意識形態越來越趨近于人民大眾的普遍性

社會理想和訴求,并且更加切合于社會公眾的生存和生活體驗。“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等反映人與社會關系、人與自然關系理想的話語,成為主流意識形態的主要社會倡導。能動司法的提出也與這種變化密切相關,并且體現著對這些社會倡導的具體和應。

 

  司法的表象是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制裁違法犯罪,但實質上是調整和調節這些關系以及在建立相應規則過程中需要體現“和諧”、“人本”以及“科學發展”等理念時,司法的目標和方式便不能不產生一定的變化。具體表現在:司法的目標從對案件是非作出評判延伸至使當事人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的真正消除(以達至和諧);司法的重心從對個案事實的重視,進一步深入對所涉當事人以及由此而影響的其他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生活狀態的關注(以體現人文關懷);司法的依據從單一法律維度的考量擴展至對多重規則、多種價值的綜合性權衡(以切合科學發展)。這些變化反映在具體活動上便是調解方式的廣泛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提出、寬嚴相濟原則的明確實施以及對司法行為社會效果的充分強調。而所有這些,都可以概括在能動司法這一主題之中,都是能動司法的實際形態。能動司法正是“構建和諧社會”、“以人為本”以及“科學發展觀”等社會倡導在司法過程中的具體展示。

 

夏錦文(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教授)

 

能動司法強調法院和法官積極履職主動順勢而為

 

  美國的司法能動主義是在面對政治和社會問題案件時,法官通過對穩定的憲法進行創造性的“立法”解釋而作出裁判,以適應社會變化,從而維護普遍價值和社會公平正義,其核心內涵是“法官造法”。當下中國的能動司法是指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發揮主觀能動性以回應轉型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主要強調的是法院和法官如何積極履行職責,主動順勢而為,有所作為。能動司法實質上是一種“法內能動”,即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充分發揮法官主體的能動作用。美國司法能動主義是一個與司法克制主義相對應的司法哲學,與司法審查制度相伴而生。當下中國的能動司法是一種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司法立場和司法態度,是指在法官履行審判職能上的能動。

 

  能動司法的提出,一方面是由于規則的漏洞、語言的模糊及社會轉型期新興權利的出現,使立法不足不可避免。司法是保障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作為解決社會糾紛的重要環節,發揮司法能動性填補法律空白,有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有序、和諧。另一方面能動司法有利于使司法機構獲得民眾的理解和信任,增強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法律規范和社會現實之間的距離,使司法過程不可能是一個簡單的匹配過程,而是一個創造性的過程,法官在裁判具體案件中發揮能動司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個案正義,使判決能夠得到人民的信服,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高其才(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能動司法是當代中國司法進步完善的基礎和起點

 

  中國固有社會的特質為鄉土性。雖然鄉土社會一直是在蛻變當中,而且今天仍在變化之中,但是所有這些變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

 

  從這一角度認識,能動司法的提出是有社會基礎的,與當代中國社會的發展階段是一致的。中國司法孕育和根植于當代中國固有社會這一特定的土壤上,由職業化而又具大眾化特征的法官解決糾紛、處理爭端;在與當地民眾長期互動的過程中,法官日積月累形成了司法經驗和解紛智慧;司法吸收傳統鄉土社會司法中的有利因子,并使其與形式上的現代制度兼容,以便符合民眾的心理和需求;在解決糾紛時,法院注重與糾紛當事人、糾紛相關人和社會的交互討論,通過多種形式的溝通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官通過簡便靈活的方式去親近民眾,方便民眾,增強民眾對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這與民眾的司法期待和司法需求相契合,符合中國社會的具體發展狀況。

 

  就能動司法的基本內涵而言,能動司法植根于中國固有社會的司法傳統,對中國固有司法的倫理傳統表達了某種程度的尊重。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為人民的司法;能動司法強調在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體利益;能動司法要求通過審判、執行工作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將保障和改善民生貫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過程;能動司法強調繼續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能動司法要求法官對案件的處理能夠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能動司法在司法的職能方面有一定延伸。能動司法在古今關聯中繼承了中國固有社會優秀的司法傳統,汲取了一定的精神營養,總結出了某些規律性的認識。中國的法官立足國情、尊重傳統,以解決社會問題為核心,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回應社會需求,務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統一。這是當代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司法進步和完善的起點。

 

羅殿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

 

不能將人民法院作為機械司法、簡單裁判的機器

 

  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規律的基礎上,主動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通過積極作為,有效服務,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的司法活動。能動司法是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的必然選擇。

 

  毫無疑問,司法的目的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也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標和價值所在。但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司法所要實現的社會公平正義,不是法官在簡單法律思維下機械執行法條就可以自然獲得的結果。在以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矛盾為主要矛盾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現社會的發展,是社會最大的公平正義。因此,能動司法理念下的司法工作目標,就是要通過人民法院積極主動的司法活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的因素,通過有效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發展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無論是司法政策、措施的出臺,還是個案的審理執行,都必須從社會發展的全局考慮,不能將人民法院作為機械司法、簡單裁判的機器。如果經常出現裁判、執行一個案件,垮了一個企業,多了一群失業者的現象,這絕不是和諧社會所需要的司法!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為目標,正確處理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系,以“能動司法”促社會和諧,這才是我們真正需要的司法。這就要求人民法官通過積極、主動、便捷的審判執行工作將社會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這個狹隘的職能分工

 

  中國語境下的能動司法是從司法的社會政治功能的角度來談

“能動”的,即強調人民司法的人民性的特質,以及服從黨的執政目標,把司法審判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謀劃和推進,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能動司法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能否把糾紛有效化解在基層、能否徹底消除糾紛隱患是社會評價司法的最高標準;二是司法應當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更加主動地發現、預防、解決糾紛,而不能滿足于被動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這個狹隘的職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預防、化解糾紛的工作,法院都要積極去做,包括積極開展調研、建立糾紛預警機制、提供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獻計獻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單純適用規則的消極的裁判者,而要充當“社會工程師”角色。能動司法成為當前司法的社會政治功能的主要面相,陳燕萍們則是法官踐行“能動司法”的模范。

 

周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

 

絕對意義上的司法中立、司法克制是不存在的

 

 

  司法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必須為相應的政權和利益服務,古今中外,概莫如此。從本質上來講,任何司法活動都有鮮明的政治烙印和政治立場,都是能動的,只不過其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而已,絕對意義上的司法中立、司法克制是不存在的。

 

  能動司法這一命題的提出,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中確實存在違背能動司法要求的現象:一方面是大局意識、服務意識不強,就案辦案,單純業務觀點,難以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另一方面是機械執法,把法律教條式,片面強調司法的被動和中立。無論哪一個方面,都會影響到司法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可以說,能動司法的提出,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糾正這些錯誤的傾向,確保法院工作更好地服務科學發展,更好地實現自身科學發展。

 

  法律具有普遍性、規范性、穩定性等特點,正是因為這些特性,才使其成為治理國家和社會的基本手段。但法律并非十全十美,同樣存在缺陷。首先,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會生活每時每刻都在發展變化,這就使法律往往滯后于社會現實的需要;其次,法律規范只是一般調整而非個別調整,相對于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其內容總是略顯原則和抽象;最后,由于立法者自身認識等原因,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在所難免。這幾個方面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社會深刻變革、地域遼闊、且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來說,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法律的這些局限性,當它作為裁判依據適用于具體案件時,有時很可能產生不合情理的結果。強調能動司法,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有利于彌補和克服法律的局限,使司法裁判更好得到社會的認可。

 

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

 

馬錫五審判方式對推進能動司法有借鑒意義

 

  誕生于陜甘寧地區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在今天仍然有它的價值,對于推進能動司法有借鑒意義。第一,能動司法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為民眾解決糾紛。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宗旨與今天倡導的能動司法很接近。它為根據地營造安定的環境、服務抗日戰爭這個大局。第二,馬錫五審判方式一個基本的做法就是巡回審判,今天我們仍然在提倡巡回審判,在巡回審判中間體現能動司法。第三,馬錫五審判方式通過便民、公正和效率,體現能動司法,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矛盾的解決,有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推動社會不斷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