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陰法院審理了一起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吳某是夫妻。2008年吳某花66萬余元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子裝修好后,登記在了吳某名下。2011年初,張某與吳某發生矛盾,吳某一氣之下回了娘家居住,此時的她已有離異之心,想著要將財產抓在手中,便將這套房屋以66萬元賣給了自己父親,并很快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到父親名下。張某發現后,履履要求吳某恢復房屋產權登記,均被吳某拒絕,為此,張某以吳某及其父惡意串通為由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吳某與其父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吳某和她的父親將房屋產權恢復至吳某名下。

 

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是張某與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對共有的不動產的處分應當經共同共有人同意。吳某雖辯稱賣房的事情與張某協商過,但張某不承認,吳某也拿不出證據。因而,法院認定吳某賣房并未與張某取得一致意見。吳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而吳某的父親清楚該房屋是張某、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也知道張某與吳某夫妻之間存在矛盾,他在吳某因夫妻矛盾離家后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已損害到張某的利益,其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最終,張某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吳某及其父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吳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