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支出問題,原本幸福和睦家庭發生糾紛,妻子離了家,并訴訟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再次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劉某與丈夫梁某于199510月登記結婚,19994月婚生一女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來,因生活瑣事,主要是家庭經濟支出問題發生矛盾,妻子劉某便于20095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同年527作出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之后,丈夫積極主動帶妻子回家生活,妻子沒有回家生活,在屆前次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后,立即再次訴訟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育子女,夫妻應當和睦相處,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幸福家庭,撫育好子女,丈夫要求和好態度誠懇,只要其能夠積極勞動,爭創更多的經濟收入,使家庭能夠過上富裕的生活,雙方的感情是可以修復如初的。遂作出駁回原告劉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